词条 | 美国市政制度 |
释义 | Meiguo shizheng zhidu 美国市政制度(卷名:政治学) municipal administr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国市政管理的方法、方式的总称。 美国是一个高度城市化的国家。市是州所属的政区,是由州特许设立的自治体。州政府颁发的特许状详细列出市政府的工作范围和权力,一般包括课税、借款、保健、安全、风化、公用征收、经营公用事业、执行法律等。但在许多方面,城市行使职权不受州的支配。市政府组织形式在全国有很大差别。1820年前,市政首长一般由市议会或州长挑选。1820年后,向直接选举市长的方向发展。19世纪末,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城市迅速发展,人口骤增,市政管理面临的问题日益复杂。各州城市为适应现代化的管理,纷纷进行市政体制改革,从而在各州以至在一州内同时存在不同的政府组织形式。主要有3种类型: 市长-市政会议制 美国早期广泛采用的市政组织形式。现多为大城市采用。其结构类似州政府和联邦政府,有一位由选举产生的市长担任行政部门的首长,有一个由民选代表组成的立法部门──市政议会。市政议会实行一院制,主要职能是制定条例和法令,审议和决定征税、拨款,举债等事项。这种类型的市政府又分为强市长型和弱市长型。①强市长型,即市长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有权任命市政府各行政部门首长,有权否决市政会议的决定,有权向市政会议提出立法政策的建议。市政会议只起附属作用。②弱市长型,即市长一般由市政会议选出,行使礼仪性的职务,在决策和行政上都受制于市政会议。市政府各行政部门的工作分别由市政会议的委员会监督,重要行政部门负责人由选民直接选出,每个部门都有决策权。 委员会制 把立法和行政职务合二为一的市政府形式。1901年得克萨斯州的加尔维斯顿市首次采用,后被许多市采纳。委员会由选举产生的3~7名委员组成,每个委员在行政上负责一个具体部门的管理工作,委员中推选 1人为主席(通常称市长)。主席与各委员的地位平等,无立法否决权和行政任命权。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委员会既行使立法职能,又行使行政职能,有权制定政策、法令、章程、税率、编制、预算等。委员会制往往缺乏集中领导,委员各自为政,使整个政策难以协调,工作效率低。由于委员会制不能适应市政府管理社会经济事务职能扩大的需要,现只有少数城市采用。 市政会议-经理制 市政会议聘请一位市政管理专家任经理、主持市政府行政工作的市政府形式。1908年弗吉尼亚州的斯汤顿市最早建立了类似制度,其市政会议为两院制。1912年南卡罗来纳州的萨姆特市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市政会议-经理制。1914年俄亥俄州的代顿市仿效建立。现采用此制的大多数是25~50万人的中等城市。市政会议-经理制的市政会议由选举产生,其职能与市长-市政会议制的市政会议基本相似。所不同的是要选择经理,为行政部门规定政策,听取报告,决定经理任期。市政会议对选民负责,经理对市政会议负责。经理有权任命和解聘行政部门首长以及其他雇员。市政会议不得对市政府官员直接行使权力。经理在行政管理上负有重责,他的意见对市政会议的决策有很大影响。实行此制的市政会议仍选举 1名市长,作为官方代表行使礼仪性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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