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兵役制度 |
释义 | bingyi zhidu 兵役制度(卷名:军事) system of military service 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制度。主要包括公民在军队中服现役,在军队外服预备役,以及在校学生接受军事训练等方面的有关规程。兵役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军事制度,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家元首以法律、法令的形式颁布实施。它对于保障军队现役兵员的更替和后备兵员的储备,加强国家武装力量建设,建立战时兵员动员基础,具有重大意义。 兵役制度随着国家及其军队的形成而产生,又随着国家的经济状况、政治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发展变化。 中国历代的兵役制度 中国历史上曾实行过多种兵役制度。 夏、商、西周时期,士卒由奴隶主和平民充任,奴隶不能服兵役,只能随军服杂役。卜辞中“登人三千”、“登人五千”等,是商朝在战时召集兵员出征的记录。据《周礼》,西周时服兵役者有“正卒”(正式兵役)和“羡卒”(后备兵役)之分。春秋中、后期,逐步允许奴隶从军和充当甲士,并已出现郡县征兵制。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进行兼并战争,竞相扩编常备军,普遍实行郡县征兵制。秦国规定凡17岁的男子须向官府登记,称为“傅”。傅籍后,从23岁起,守卫京师一年称“正卒”;守卫边防一年,称“戍卒”。据《睡虎地秦墓竹简》,实际上有的男子15岁就傅籍,随时准备应召入伍。此外,魏、齐、秦等国还考选招募勇士从军。 秦、汉时期,主要实行郡县征兵制。秦朝沿袭前制,更趋完善。西汉初年,凡20岁的男子都要向官府登记,从23岁起服兵役两年:一年在本郡县服役,学习骑、射等军事技术,称“正卒”;一年守卫京师或戍守边郡,称“卫士”或“戍卒”。另一说认为,服这两年兵役统称“正卒”。服役期满转为后备兵,随时准备应征,至56岁免役。汉武帝时,除实行征兵制外,兼行募兵制,招募善骑射的壮丁从军。 三国初期,主要实行募兵制。后因战争频繁,人口减少,募兵困难,改行世兵制。士兵之家列为兵户。兵户世代出兵,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两晋时期盛行这种制度。 隋、唐这两朝前期,主要实行府兵制。此制始于西魏,至隋、唐逐渐完善。唐朝府兵3年简点一次。“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唐律疏议·擅兴》)。一般21岁入军,61岁出军。府兵由设置在各地的军府管理,平时散居务农,农隙训练,并轮番宿卫京师或戍守边防;战时领命出征。出征时,自备兵器、口粮;战争结束,“兵散于府,将归于朝”。唐初,府兵社会地位较高,可免除赋役,征战有功者可得勋级,死亡者家属可受抚恤。高宗显庆五年(660)以后,由于均田制的破坏,优待办法被取消,府兵社会地位下降,导致大批逃亡。玄宗开元十年 (722)起,“召募壮士充宿卫”,逐步改为主要实行募兵制。 宋朝,盛行募兵制。对应召者,根据身长、体魄及技巧等条件确定等级。凡“亢健”者,编入朝廷直接统辖的禁兵,“短弱者”编入隶属地方州府的厢兵。边境地区的蕃兵,由当地部族组成。就地执行戍守任务的乡兵(民兵),由按户籍抽调的壮丁或招募土民组成。 元朝和明、清朝前、中期,主要实行世兵制。元初,规定15岁以上、70岁以下的蒙古族男子“尽佥为兵”。后因兵源不足,又规定汉人20户出一兵,“丁力强者充军,弱者出钱”(《元史·兵志》)。凡当过兵或“壮士及有力之家”定为军户,世代为兵。明朝前期,各卫所的军士,少数驻防,多数屯田,农时耕种,农隙训练,战时出征。军士之家列为军户,世代服兵役。英宗正统年间,屯田制遭破坏,军士大量逃亡,改为主要实行募兵制。清朝,凡16岁以上的八旗子弟,“人尽为兵”,世代相袭。清末,编练新军,招募兵员,士兵在常备军中服现役3年后,转为续备军和后备军。 中华民国初年,主要实行募兵制。1933年6月,南京国民党政府曾颁布兵役法,规定实行征兵制。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的兵役制度 在历次革命战争时期,一直实行志愿兵役制。参加武装组织的人出于政治觉悟和民族大义,不计物质报酬,英勇战斗。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工人、农民加入中国工农红军“实行绝对的自愿制”。红军的兵员补充,一般采用由乡赤卫队、区赤卫大队、县赤卫总队、地方红军直至正规红军逐步升级的办法进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工农群众自觉自愿地参加人民军队和民兵。民兵既是配合军队作战的有力助手,又是保障军队兵员补充的巨大源泉。这种建立在动员和武装人民群众基础上的新型的兵役制度,对于壮大人民武装力量,开展人民战争,取得革命战争的胜利,发挥了重大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继续实行志愿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1978年3月7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改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84年 5月3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继续服现役;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以及其他符合兵役条件的公民,在规定年龄内服预备役;民兵组织既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又是预备役人员的基本组织形式。 外国的兵役制度 世界上许多国家也曾采用过多种不同的兵役制度。古希腊、古罗马规定,凡自由民出身的成年男子都必须服兵役,平时务农,战时出征,战后归农。F.恩格斯称之为“民军制度”。16世纪,法、德、意、西班牙等国盛行募兵制。1793年8月,法国国民公会颁布法令,实行普遍征兵制,强行征集18~40岁的公民,首先是18~25岁的独身和无子女的公民服兵役。1813年,普鲁士也实行普遍征兵制,规定20~40岁的男子必须先在常备军中服现役 3年,然后转入后备军,随时准备应召归队。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国家都根据其国情和战略要求不断改革和完善兵役制度。苏联、南斯拉夫、罗马尼亚、埃及等许多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美、英等国平时实行募兵制,并坚持兵役登记制度,战时实行征兵制;联邦德国、法国、墨西哥等一些国家实行征兵和募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当今世界各国都重视保障军队兵员的正常补充、更新,并通过超期服役、志愿兵、准尉等制度,保留充足的技术骨干,以保持军队的战斗力;不断改进和健全预备役制度,储备大量经过训练的后备兵员,完善动员体制,以适应战时快速动员的需要;维护军人应有的社会地位,健全优待抚恤制度,以激发公民服兵役的积极性和勇敢战斗的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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