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释义 | Zhonghuɑ Renmin Gongheguo Quɑnguo Renmin Dɑibiɑo Dɑhui Chɑngwu Weiyuɑnhui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卷名:政治学)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组成和任期 根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出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共有 155人,其中少数民族成员21人,占全体组成人员的13.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有利于常务委员会议事效率的提高,同时也是为了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更有效地行使监督职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改变或撤销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职权 根据1982年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有: ① 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 ②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只能制定法令。1982年宪法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权力,并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③ 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④ 人事任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以外的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根据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确认;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可以分别在国务院副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⑤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⑥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 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工作方式和议事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2个月举行1次,一般安排在双月的下旬举行;有特殊需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每次会期10天左右。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以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和说明、分组审议为主要形式,必要时进行大会讨论。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到会始得开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案一般在本次会议听取说明,进行初步审议后,在下一次或再以后的会议上审议通过。其他议案一般均在本次会议上通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交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 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 由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等。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可以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如何处理依法作出决定。 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认为必要的时候设立,其组织和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调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材料。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委员长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其任务是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选举程序是否合法,确认代表的资格或确定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审查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在常务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任务是: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的工作,以及机关日常的文书、档案、外事、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联系工作。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常务委员会设有法制工作委员会。它的主要任务是: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代常务委员会拟订法律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修改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法律草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草案时,向会议提供有关的资料,反映各地方和各有关部门对法律草案的意见和问题,并提供国外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意见和各地方、各部门的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研究修改;组织法律的汇编、翻译、出版等工作。此外,根据1990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届第三次会议的决定,常务委员会将于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时,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历届常委会委员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历届委员长及在职时间为:第一届委员长刘少奇(1954年9月~1959年4月),第二、三、四届委员长朱德(1959年4月~1976年7月),第五届委员长叶剑英(1978年3月~1983年6月),第六届委员长彭真(1983年6月~1988年4月),第七届委员长万里(1988年4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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