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洋政府的新闻法规 |
释义 | Beiyɑng Zhengfu de xinwen fɑgui 北洋政府的新闻法规(卷名:新闻 出版) press law under the Northern Government 1912~1927年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各届北洋政府制定和颁布的新闻法规。这个时期是中国近代史上的政治黑暗时期,因此所制定的新闻法规,也具有专制的特征。 1912年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之初,尚不敢公然违反孙中山领导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有关保护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条款,对报刊实行全面的压制。1913年10月当选正式大总统之后,即积极筹划制定有关控制报纸的法律。1914年 4月,袁世凯政府公布了《报纸条例》,共35条(后经修改再度公布时为34条)。其中第3条规定,发行报纸,应呈请警察官署认可;第 6条规定,报纸发行20日前,须分别交纳保押费;第10条列出8 项禁载事项,其中前3项为:①淆乱政体者,②妨害治安者,③败坏风俗者。这 3条对报刊出版事业的危害最大。由于条文的涵义不明确,政府和警察部门可以随心所欲地加以解释和利用。1914年12月,袁世凯政府颁布了《出版法》,所载禁止出版事项,与 《报纸条例》第 10条相同。除这两个直接法外,在《戒严法》、 《治安警察法》、《检查扣留煽动邮件章程》等间接法令中,也有不少苛刻地限制新闻出版事业的规定。 1916年 6月,继任大总统黎元洪宣布恢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同年7月宣布废除《报纸条例》(《出版法》延用到1926年北洋政府结束)。1916年9月,北洋政府内务部警政司拟定《检阅报纸现行办法》10条,其中规定,每天购买各种报纸检阅,如发现有不实之处,函令该报纸更正。这种类似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实行的“追惩”制度,存在时间很短。但这些条规在客观上仍有利于当时报业的复苏。 1917年 9月皖系军阀段祺瑞当政后,又加紧了对新闻出版事业的控制与迫害。一方面重申袁世凯当政时期制定的《出版法》继续有效,另一方面又于1918年颁布了一个共有30项条文、内容十分苛细的《报纸法》。 1919年五四运动以后,特别是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一直到1928年,先后当政的皖、直、奉系军阀政府,除推行《出版法》、《报纸法》外,还颁布了不少命令和补充条例,对进步新闻出版事业进行种种限制。先后颁布的这类法令有:1919年发出的《查禁俄过激派印刷物函》;1920年 4月10日发出的《为防止过激主义电》;1925年制定的《管理新闻营业条例》。后一条例,规定创办报纸者须觅具殷实铺保并须取得房主同意,使报纸的出版受到新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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