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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 缅甸宪法 |
释义 | 缅甸宪法 缅甸宪法 ⑴ 指《缅甸联邦宪法》。1935年英国为把缅甸从印度殖民地中划出而制定。规定:从1937年4月1日起,缅甸成为大英帝国内独立的政治实体,缅甸政府直属于英国议会。总督只对内外防务、货币政策、货币的铸造和发行、外交事务以及某些特别地区的事务负责。一般的行政管理则由总理领导下的内阁负责,内阁对立法机关负责。立法机关实行两院制。 ⑵ 指《缅甸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1974年颁布。为缅甸现行宪法。共有16章209条。包括序言和正文两部分。规定缅甸是劳动人民主权独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废除剥削制度,允许不危害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私人所有制的存在,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实行一党制,缅甸社会主义纲领党为领导国家的唯一政党;议会即人民议会实行一院制,它由具有选举权的公民直接选出的人民代表组成,由它代表公民行使国家的最高权力,在人民议会闭会期间由国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部长会议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向人民议会和国务委员会负责;人民议会和地方各级议会议员有权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宪法的序言和19条重要条款须经全体议员的75%通过后,再举行全国公民投票,并获得合格选民过半数赞成票始为通过;其余条款亦须经全体议员的75%以上赞成始为通过。 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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