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政治学社会学卷 • 社 会 学 • 社会学史 • 人 物 • 德 国
词条 | 卢曼 |
释义 | 卢曼 卢曼(Niklas Luhmann,1927—1998) 德国社会学家。1949年在弗莱堡大学获得法学学位,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1955年,他离开吕内堡行政法院到萨克森南部的文化部门任职。1960年到哈佛大学师从帕森斯学习,回国后,卢曼辞去高级政府顾问之职,开始专注于学术研究。1968年以后,一直在比勒弗尔德大学任教。认为法律和知识一样,都是社会赖以存在的条件。法律是社会的一种基本结构,法律最基本的功能在于为社会成员提供行为预期。法律与社会相互依存。一切社会生活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法律所形成的。他划分三种社会:古代社会、高度文明的社会和现代社会。这三种社会分别对应于三种社会分化:区隔分化、阶层分化和功能分化。认为,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是功能分化,现代社会及其制度变得越来越专门化、独立自治、技术化和抽象。在现代社会,社会系统分化出它们各自的子系统,每一系统又各自发展出自己的交流(或“沟通”)媒介,如政治系统的权力、经济系统的钱、家庭系统的爱等,在系统内部则相应形成与交流媒介相称的二元结构,如经济系统的拥有/不拥有、政治系统的有权/无权、法律系统的合法/不合法等。提出自我制造的社会系统理论。认为社会系统具有很强的自我更新和发展的能力,它借助符号规则进行沟通,并制造出沟通的自我制造系统;它既具有(操作上的)封闭性,又具有(对于环境的)开放性的特点。系统日益增长的分化和独立自治必定导致对系统控制的衰落。20世纪70年代初,与哈贝马斯关于社会系统论前景的争论广为世人关注。此后,德国社会学界的理论论争始终都没能绕开卢曼的理论。主要著作有《信任与权力》、《社会分化》、《社会系统》、《风险社会学》等。 出处:政治学社会学卷 • 社 会 学 • 社会学史 • 人 物 • 德 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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