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诉讼法学
词条 | 行为保全 |
释义 | 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 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英美法系国家的中间禁令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假处分制度均为行为保全。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 财产保全是从将来的判决能得到有效执行的角度出发;行为保全则是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2) 被申请人在财产保全中提供反担保的,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行为保全一般不因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而解除,除非申请人同意。(3) 财产保全针对的是静态的财产,法院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保全的裁定,也可以依职权作出裁定;行为保全针对的是动态的行为,法院一般只能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保全的裁定。行为保全与先予执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 先予执行是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急需,维护社会稳定而设置;行为保全则旨在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或继续而给申请人造成损失或使损失扩大。(2) 先予执行只能在诉讼开始之后、判决之前作出裁定;行为保全既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诉讼开始前进行。(3) 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要比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严格。先予执行仅限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于执行的案件。在中国,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无行为保全的规定,但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已明确规定。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出处:法学卷 • 诉讼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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