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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行政立法
释义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  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根据人民的利益需求和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进行的立法活动。主要体现在:(1)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2)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行政立法主体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建立的国家行政机关。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主要类型包括:委托立法,亦称授权立法;主动立法;补充立法。行政立法较之权力机关立法,是一种从属性立法,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出处:管理学卷 • 公共管理 • 公共行政
行政立法  泛指制定、修改、认可、补充或废止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广义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制定、修改、认可、补充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指特定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认可、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最狭义指享有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权力的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认可、补充或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相对于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而言,处于从属地位,是一种准立法活动。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职权行政立法与授权行政立法,执行性行政立法、创制性行政立法及补充性行政立法,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法规性立法与规章性立法等类别。其立法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解释等。2015年3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此外,2002年1月起施行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更为详尽的规定。
出处:法学卷 • 行政法学
行政立法  泛指制定、修改、认可、补充或废止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广义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制定、修改、认可、补充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指特定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认可、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最狭义指享有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权力的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认可、补充或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相对于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而言,处于从属地位,是一种准立法活动。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职权行政立法与授权行政立法,执行性行政立法、创制性行政立法及补充性行政立法,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法规性立法与规章性立法等类别。其立法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解释等。2015年3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此外,2002年1月起施行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更为详尽的规定。
出处:法学卷 • 立法学
行政立法  行政机构基于行政立法权制定和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文件的活动。旨在使行政运行中合理的行政关系和行政活动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使行政机构的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方式及工作程序等规范化,以此调整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关系。通常有两方面内容:(1)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2)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亦称“准立法”。行政立法的主体是依据宪法和法律建立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不同等级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行政立法的程序依立法机关的性质而有所不同。行政立法的生效要件:(1)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或经授权制定的法律规范;(2)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相抵触,必须符合法定程序;(3)行政立法的内容须采用书面表示,注明制定、批准机关的名称,以及首长签署和发布时间等。
出处:政治学社会学卷 • 政 治 学 • 行政学 • 一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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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9 5:3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