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英国
词条 | 1873—1875年司法改革 |
释义 | 1873—1875年司法改革 1873—1875年司法改革 指1873—1875年间英国针对司法体制的弊端进行的改革。19世纪的英国司法组织繁杂,司法程序复杂,法院权责不明,不同法院适用不同的法律原则和术语,既影响了司法效率,也妨碍了法律的统一性。为此英国逐步进行了司法改革,并以1873年《司法条例》的颁布为顶峰。条例合并法院组织,整合管辖权,将原大法官法院、王座法院、高等民事法院、财政法院、高等海事法院、遗嘱检验法院、离婚及婚姻诉讼法院、伦敦破产法院合并为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组成;高等法院分五个分庭,分别是大法官法庭、王座法庭、高等民事法庭、财政法庭及遗嘱检验、离婚与海事法庭;上诉法院受理各高等法院分庭的上诉案件,并分为两庭,分别受理衡平法上诉案件和普通法上诉案件。这一改革既保留了原有法院的称谓,也使众多的法院组织得以完成统一,而衡平法院和普通法院被合并,改变了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对立状态。该条例经过短暂搁置,至1875年正式实施。 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英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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