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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 教师职业伦理准则 |
释义 | 教师职业伦理准则 教师职业伦理准则(Code of Ethics for Professional Teachers) 美国规定教育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文件。由全国和各州教师团体自行制定。1896年佐治亚州教师联合会率先制定。1904年加利福尼亚州、1908年亚拉巴马州先后制定。1924年全国教育联合会任命起草委员会起草全国性准则,并于1929年通过。1941年7月全国教育联合会波士顿会议期间,由代表大会通过的《全国教育联合会教师职业伦理准则》包括序言和四条准则,分别规定教育工作人员与学生和家庭、与公民事务和与专业的关系。并决定设立职业伦理常设委员会,有权将违反准则的人员开除出全国教育联合会。至1945年,有34个州制定相应文件,另有八个州采用全国教育联合会制定的准则。 出处:教育卷 • 教育史 • 外国教育史 • 法规、机构、会议、刊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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