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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 教育基本法 |
释义 | 教育基本法 教育基本法 日本1947年3月颁布的教育基本大法。由序言和11条正文组成。序言阐明教育在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原则精神。正文规定:教育以培养完善人格为目的;应培养热爱真理与正义、尊重个人价值、重视勤劳与责任、富有自主精神、身心健康的国民,使之成为和平的国家与社会的建设者。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教育体制,成为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教育改革的法律依据。 出处:教育卷 • 教育史 • 外国教育史 • 法规、机构、会议、刊物 教育基本法(basic law on education) 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是“教育宪法”或“教育母法”,在教育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通常规定一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中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出处:教育卷 • 教育原理 • 其他教育分支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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