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环境科学卷 • 环 境 法 学
词条 | 四日市哮喘诉讼案 |
释义 | 四日市哮喘诉讼案 四日市哮喘诉讼案 日本关于大气污染损害人身健康的诉讼案。1961年,四日市哮喘大流行,1964年因一次连续三天烟雾不散,患者开始死亡,1967年一些患者不堪忍受痛苦而自杀。原因是四日市联合企业群中与石油化工有关的6家公司排放硫氧化物污染了大气。污染受害者向矶津地方裁判所四日市分所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加害公司赔偿损失。诉讼长达10年,原因是:(1)需要确定大气污染与哮喘之间的因果关系;(2)6家公司的共同不法行为如何处理;(3)被告是故意还是过失;(4)赔偿费的计算。1972年7月24日,做出判决。依据流行病学的调查数据作为旁证,采用因果关系推定,认定6家公司排放烟尘造成的大气污染与患者受害有因果关系。裁判认定,虽然各公司的排烟量大小不同,但危害后果由各公司的烟尘混合造成,6家公司构成共同不法行为,负连带责任。还认为被告违反了注意防治危害的义务,构成了过失。判决从本案疾患的特点和公平赔偿原则出发,按照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将受害者分为4个等级,根据各年度全劳力的性别、年龄、等级的平均工资计算了赔偿余额。 出处:环境科学卷 • 环 境 法 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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