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民族卷 • 中国民族史 • 西北地区
词条 | 回疆则例 |
释义 | 回疆则例 回疆则例 全称《钦定回疆则例》。清政府制定有关“回疆”(即新疆天山南路)的法规。嘉庆十六年(1811年)理藩院编纂《蒙古则例》时,奉旨将有关维吾尔族地区之条规汇编成册,二十年完成。道光十年(1830年)前后,平定和卓木后裔张格尔、玉素甫之乱后,对原有条规作了修订,又制定了新条规。十三年理藩院将原书增补重修,二十二年完成,为通行本。全书6卷、134项,其中原例26项、修改65项、继纂38项、增纂5项,涉及南疆维吾尔族地区之政治、经济、官制、文化、宗教等各方面,是研究清新疆史的重要资料。 出处:民族卷 • 中国民族史 • 西北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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