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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无效婚姻
释义
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  不具备结婚条件的、不产生结婚的法律效力的婚姻。在中国,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审查离婚案件时经审查发现存在婚姻无效情形的,可直接宣布该婚姻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 重婚的;(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 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出处:法学卷 • 婚姻法学
无效婚姻  伊斯兰教法概念。指违反教法规定的婚姻,包括近亲通婚,如一定范围内的血亲、姻亲和有哺育关系的男女之间通婚;重婚,如未解除婚姻即与他人结婚、纳妾超过4房以上;婚前发生过不正当的幽会或两性关系;以不合法的方式复婚;穆斯林女子与非穆斯林男子通婚等。伊斯兰法禁止无效婚姻,故不产生夫妻间任何的权利和义务。
出处:宗教卷 • 伊斯兰教 • 教法、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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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6: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