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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无效民事行为
释义
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自始确定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此种行为自成立时起即不具有法律效力,自始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而且不经任何程序和无须任何人的主张,它都是无效的。任何人都可主张其无效,任何人也不能使之有效。法院和仲裁机构不仅可应当事人的请求确认其无效,也可以在案件审理中依职权主动宣告其无效,因而又称之为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但依法会产生如下后果:无效民事行为不具有履行效力,当事人不得履行;已经履行的,应当恢复原状。当事人应将依该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无效民事行为的实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民事行为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其他部分应当履行。
出处:法学卷 • 民法学 • 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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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10:5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