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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地役权
释义
地役权
地役权  用益物权的一种。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以供自己使用土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为他人提供土地使用便利的土地为供役地,需要利用他人土地为自己土地的使用提供便利的土地为需役地。依此权利,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地役权是按照约定取得的,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双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对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设立期限等须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地役权是从属于需役地的权利,不得与需役地所有权分离而单独存在。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的,或者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地役权消灭。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出处:法学卷 • 民法学 • 物权
地役权  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称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称为需役地。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出处:经济卷 • 区域经济学 • 房地产经济 • 土地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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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0 16:3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