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经济卷 • 金融学 • 公司金融
词条 | 破产重整 |
释义 | 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 采用各种手段恢复债务人企业的良好财务状况和活力并使之继续经营的过程。这些手段包括:免除债务、重订债期、债转股、将企业整体或部分作为营运资产出售。 出处:经济卷 • 金融学 • 公司金融 破产重整 不对无偿付能力的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一场改革破产法的运动,其中一个主要的课题便是适应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建立和完善以企业复兴为目标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如美国1978年《破产改革法》规定了重整制度;英国1986年《无力偿债法》规定了“公司自愿偿债安排”和“管理命令”;法国1985年公布的《困境企业司法重整及清算法》全面修改了破产法,将重心转向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爱尔兰等国也都建立了相应的重整制度。在中国,2006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也引入了重整制度。该制度能够使企业获得再生的机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减少社会财富的浪费,同时有助于保持社会的稳定。 出处:法学卷 • 商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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