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中国古代史 • 历代官制
词条 | 三互法 |
释义 | 三互法 三互法 汉代任用地方官吏的一种限制性规定。即诸州郡行政长官不仅不能任用本籍人士,而且三州人士及婚姻之家也不能交互任官。如甲州人士有在乙州做官者、同时乙州人士在丙州做官,则丙州人士不但不能到乙州做官,也不能到甲州做官。三州婚姻之家更是如此。目的是防止地方官吏互相勾结庇护,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因禁忌过于细密,实际难以执行。当时幽、冀二州因此官员久缺不补,故蔡邕奏请撤销此制,遭到灵帝拒绝。 出处:中国古代史 • 历代官制 三互法 简称“三互”。汉代一种防止官员朋比勾结的制度。与后世的回避略同。《后汉书·蔡邕传》:“初,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至是复有三互法,禁忌转密,选用艰难。”李贤注:“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也。” 出处:法学卷 • 中国法律史 • 一般名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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