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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均田制
释义
均田制
均田制  亦称“均田”。北魏至唐中叶计口分配土地的制度。北魏初,长期战争使土地荒芜,地籍散乱,严重影响赋役征收。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孝文帝采纳李安世建议,计口分配空荒土地。男年十五以上授露田四十亩,女二十亩。奴婢相同。有牛一头授田三十亩,限四头为止。所授之田不准买卖。年老及身死还田官府。初受田男子另给桑田二十亩,可传子孙,不得买卖,但有余(超过二十亩)可卖,不足可买。缴纳麻布为“调”的地方另给麻田,男十亩,女五亩,奴婢相同。年老及身死还田。新附民户加给宅地,每三口一亩,奴婢五口一亩。桑田及宅地均为世业。受田后不得迁徙。地方官按级别给作为俸禄的职分田。北齐北周隋唐均沿此制,办法略有变更。如北齐男年十八始授田,名目、数量亦不同。唐女子一般不授田,男子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狭乡减半。但实际多未授足。王公以下还有永业田,官吏又给职分田及公廨田,都按级别分授。至唐中叶,土地兼并加剧,均田制无形取消。
出处:经济卷 • 经济史 • 中国经济史 • 土地制度与农业
均田制  亦称“均田”。北魏至唐中叶计口分配土地的制度。北魏初,长期战争使土地荒芜,地籍散乱,严重影响赋役征收。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孝文帝采纳李安世建议,计口分配空荒土地。男年十五以上授露田四十亩,女二十亩。奴婢相同。有牛一头授田三十亩,限四头为止。所授之田不准买卖。年老及身死还田官府。初受田男子另给桑田二十亩,可传子孙,不得买卖,但有余(超过二十亩)可卖,不足可买。缴纳麻布为“调”的地方另给麻田,男十亩,女五亩,奴婢相同。年老及身死还田。新附民户加给宅地,每三口一亩,奴婢五口一亩。桑田及宅地均为世业。受田后不得迁徙。地方官按级别给作为俸禄的职分田。均田制仅分配无主荒田,未触动地主原有土地。北齐、北周、隋、唐均沿此制,办法略有变更。如北齐男年十八始授田,名目、数量亦不同。唐女子一般不授田,男子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狭乡减半。王公以下还有永业田,官吏又给职分田及公廨田,都按级别分授。至唐中叶,均田制无形取消。
出处:法学卷 • 中国法律史 • 一般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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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5:5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