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诉讼法学
词条 | 小额诉讼 |
释义 | 小额诉讼 小额诉讼 案件标的额比较小的民事诉讼。在立法上确立小额诉讼制度,是为了更加简便、快捷和经济地审结标的额较小的金钱、有价证券或其他替代物的民事案件,以利于普通民众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实现社会公正。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是“接近正义”运动的产物。从立法例来看,有些国家是在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之外单独设置小额诉讼程序,如韩国、日本、美国各州;有些则是没有单独设置,而是就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规则作出一些特别规定,如德国。中国属于后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从各国的相关规定看,小额诉讼的特征是:(1)主要适用于小额的钱债纠纷。(2)程序简便易行。如当事人双方的诉状均表格化,甚至可以口头进行;无证据开示和证据交换;不适用陪审团审理;简化证据调查;赋予法院更多的裁量权;判决一般只记载结果,不附理由。(3)快速、低廉、高效。审期短,多数案件可当场受理,当场宣判,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4)一般不允许上诉,或是对上诉设置一定的条件。(5)不得委托律师代理,须当事人亲自出庭。(6)注重调解,调解与审判一体化。法官一般会主动提出和解方案,调解不成的时候再进行审判。 出处:法学卷 • 诉讼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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