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其他
词条 | 不列颠北美法案 |
释义 | 不列颠北美法案 不列颠北美法案 亦称《英属北美法案》(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s),简称“BNA法案”。美国独立后,不列颠议会制定的管理其余英属北美殖民地的一系列法律之一。1867年颁布。规定由英属北美加拿大、新不伦瑞克和新斯科舍组成联邦,命名为加拿大自治领,并把加拿大省划分为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规定加拿大的立法权分为三类:专属联邦的、属于各省的及联邦与省共同行使的。加拿大的政体形式按照该法案的规定,仿照英国。国家元首为英王,以总督为其代表,但只行使象征性的权力。议会为加拿大的立法机关,由参众两院组成。内阁则实际行使行政权,是加拿大政治生活的中心。司法权则由联邦和省法院行使。此后英属北美其他殖民地(除纽芬兰)陆续加入。该法案颁布后一直作为加拿大的宪法,但并没有关于公民权利的条款,经过人民长期的斗争,才于1960年颁布了《加拿大权利法案》。 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其他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258893条中英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