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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 福斯特教育法 |
释义 | 福斯特教育法 福斯特教育法(Forster Education Act) 亦称《初等教育法》、《1870年教育法》。由英国下议院议员福斯特于19世纪后期主持制定。1870年7月在下议院通过,同年8月由皇室批准。主要内容为:(1) 国家继续拨款补助教育,并在缺少学校的地区设初等学校。(2) 全国划分学区,由选举产生的学务委员会监督本区的教育。(3) 各学区有权实施5~12岁儿童的强迫义务教育。(4) 各派教会兴办或管理的学校可作为国家教育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从地方财政中得到补助。(5) 学校的普通教育与宗教分离。凡接受公款补助的学校,一律不得强迫学生上宗教教义课程。该法令的颁布与实施为英国初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出处:教育卷 • 教育史 • 外国教育史 • 法规、机构、会议、刊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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