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民法学 • 知识产权
词条 | 复审 |
释义 | 复审 复审 专利审查程序。在中国,指对于国家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如驳回申请、确认专利权无效等决定不服,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给予再次审查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及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及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及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出处:法学卷 • 民法学 • 知识产权 复审 中国古代指下级官府判决的案件报请上级官府再作审判的制度。《唐律·断狱·应言上待报而辄自决断》疏议引《狱官令》:“杖罪以下,县决之。徒以上,县断定,送州复审讫,徒罪及流应决杖、笞若应赎者,即决配征赎。其大理寺及京兆、河南府断徒及官人罪,并后有雪减,并申省,省司复审无失,速即下知;如有不当者,随事驳正。”唐以后历代复审制大致相同。 出处:法学卷 • 中国法律史 • 一般名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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