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中国近现代史卷 • 中国近代史 • 条约法规
词条 | 中俄天津条约 |
释义 | 中俄天津条约 中俄天津条约 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沙俄以调停为名诱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6月13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俄国驻华公使普提雅廷在天津签订。共12款。主要内容:(1) 准俄国在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湾(台南)、琼州(治今海口市琼山区)七处口岸通商,若他国再有在沿海增开口岸,准俄国一律照办;(2) 俄国在中国各通商口岸设立领事官,停泊兵船;(3) 俄国东正教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4) 中俄两国派员查勘“从前未经定明边界”;(5) 日后中国若给予其他国家通商等特权,即与俄国一律办理施行。 出处:中国近现代史卷 • 中国近代史 • 条约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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