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宪法学
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简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立法机关、最高民意代表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会议一次。选出常务委员会为其常设机关。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职权是: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和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即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撤销违背立法法第75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以及宪法规定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出处:法学卷 • 宪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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