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宪法学
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0年1月1日起施行。1982年12月、1986年12月、1995年2月、2004年10月、2010年3月、2015年8月分别作了修正。共12章59条。内容包括:总则,选举机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各少数民族的选举、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对破坏选举的制裁,附则。其中2010年修正的选举法有以下新点:取消城乡选举差别,实现“同票同权”;确保基层代表数量,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保护选民自由表达,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禁止身兼两地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候选人必须与选民见面;保障依法选举,加大“贿选”等查处力度;增设“选举机构”专章,明确选举委员会职责;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出处:法学卷 • 宪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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