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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法律文本。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有“总则”“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附则”等4章,共28条。规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广播、电影、电视及企事业组织名称、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和说明等的基本用语用字。规定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公共场所设施、招牌、广告等用字,应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汉语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对使用方言、繁体字、异体字、《汉语拼音方案》的条件和领域也作了相应规定,并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关于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各类人员的任职资格,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对违反本法的责任人、单位的处置,均有规定。本法确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出处:语言学卷 • 著作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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