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中国近现代史卷 • 中国近代史 • 条约法规
词条 | 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 |
释义 | 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 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 亦称“满洲善后协约”。日俄战争后,日本夺取了沙俄在中国东北三省南部地区的侵略特权,为迫使清政府承认,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12月22日由日本外务相小村寿太郎(1855—1911)、驻华公使内田康哉(1865—1936)与清外务部总理大臣奕劻等在北京签订此约。共正约3款,附约12款。主要内容:(1) 清政府承认《朴次茅斯和约》中有关东三省的规定,即俄国将旅顺大连租借地、长春到旅顺间铁路及其支线以及与上述租借地、铁路相关的一切权利全部移让给日本;(2) 允许在凤凰城(今凤城)、辽阳、新民屯(今新民市)、铁岭、通江子(今通江口)、法库门(今法库县)、长春、吉林、哈尔滨、宁古塔(今宁安市)、珲春、三姓(今依兰)、齐齐哈尔、海拉尔(今呼伦贝尔)、瑷珲(今黑河市南)、满洲里等地开埠通商;(3) 允许日本直接经营安奉铁路;(4) 允许日本在鸭绿江右岸采伐木材。日本势力自此侵入中国东北三省地区。 出处:中国近现代史卷 • 中国近代史 • 条约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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