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中国近现代史卷 • 中国近代史 • 条约法规
词条 | 中法天津条约 |
释义 | 中法天津条约 中法天津条约 原称“和约章程”。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6月27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在天津签订。共42款,另订《和约章程补遗》6款。主要内容:(1) 法国公使得驻北京;(2) 增开琼州(治今海口市琼山区)、潮州、台湾(台南)、淡水(今台北市北)、登州(今山东蓬莱)、南京为通商口岸(后开埠时,登州口岸设在烟台,潮州口岸设在汕头),并在各口设领事官;(3) 天主教传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法国人得往内地游历;(4) 凡中国与各国议定的税则、关口税、吨税、过关税、出入口货税,法国商人“均沾”;(5) 法国兵船可以在中国各通商口岸停泊;(6) 中国向法国赔款银二百万两;(7) 确定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 出处:中国近现代史卷 • 中国近代史 • 条约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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