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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 买办制度 |
释义 | 买办制度 买办制度 外国资本主义在旧中国所造成的代理人制度,伴随在华洋行雇用买办及其活动和职能的不断扩大、演变而形成。买办亦称“康白度”(葡萄牙文Comprador的音译),是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中替外国资本家在本国市场上服务的中间人和经理人。鸦片战争后,公行制度取消。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第八款规定,洋行雇用买办“应各听其便”。买办常常代表洋行进行购销业务,同中国商人商定价格,订立交易合同,并在货款收付上,取得双方信任。买办与洋行订立保证书和合同,并向洋行提供现金和信用保证。买办对于他所经手交易的银钱和货物、雇用人员以及往来客户偿付能力都负有全部保证责任。洋行付给买办一定薪工或开支,但买办主要收入则为合同规定的营业佣金和其他额外收入。洋行也允许买办自营商业。买办具有洋行雇员和独立商人双重身份。到20世纪20年代,中国人民反帝斗争日益高涨,洋行为适应这一形势,有的把买办改称“华经理”;有的将企业改为中外合资,想借此使它取得中国法人的身份。实际上它仍然受外国资本严密控制。 出处:中国近现代史卷 • 中国近代史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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