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民族卷 • 中国民族史 • 西北地区
词条 | 伯克制度 |
释义 | 伯克制度 伯克制度 旧时新疆维吾尔族的封建统治制度。“伯克”原为突厥语,意为“王”、“首领”、“统治者”、“官吏”、“老爷”等。后为维吾尔族所沿用。大小和卓统治南疆时即以伯克管理各城事务。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政府平定和卓木之乱后,加以改革,废除伯克世袭,分别授予三至七品品级,有一定特权,依品级高低给予养廉费、土地和劳动力。伯克名目多达30余种,有的综合管理全城事务,有的则分别管理田赋、租税、水利、诸匠、商务、民刑、军事、交通、宗教、教育等。伯克对维吾尔族人民进行剥削和压迫,人民纷纷反抗。1884年(光绪十年)清政府在新疆设省后,废除伯克制度,代之以州县制,但伯克品级仍被保留,以士绅相待。后其势力和影响仍延续很久。 出处:民族卷 • 中国民族史 • 西北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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