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人物著作
词条 | 格劳秀斯 |
释义 | 格劳秀斯 格劳秀斯 荷兰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15岁时获法国奥尔良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曾任律师、检察官,并代表荷兰出使英国。1618年因卷入荷兰政教冲突而被捕并被判处终身监禁。1621年越狱成功,在法国定居。1634年起任瑞典驻法使节。认为国内法与国际法都以自然法为基础。与自然法相对称的是意志法,分为神的意志法(如《圣经》)与人的意志法(即人定法);人定法服从自然法。国家通过契约而成立。国与国之间的战争应受国际法的约束,海洋不得为任何人所私有。应以最大努力来防止战争;战时应实行人道主义,战后则应遵守和平条约。主要著作有《战争与和平法》、《捕获法》、《海上自由论》、《荷兰法学导论》等。 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人物著作 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 荷兰法学家,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15岁时获法国奥尔良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曾任律师、检察官,并代表荷兰出使英国。1618年因卷入荷兰政教冲突而被捕,1621年越狱逃往法国。1634年起任瑞典驻法使节。认为国内法与国际法都以自然法为基础。自然法以理性为指导,凡与人的理性和社会性相合的行为是公正的,反之则是罪恶的。主要著作有《战争与和平法》等。 出处:哲学卷 • 外国哲学史 • 西方哲学 • 近代哲学 • 人 物 • 欧洲其他国家 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 荷兰政治思想家,自然法学派创始人之一,近代国际法理论的奠基者。自幼聪明过人,11岁上莱登大学,15岁获法国奥尔良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6岁回荷兰海牙任律师。1601年任荷兰共和国荷兰省检察长,1613年出使英国。1618年因卷入荷兰政教冲突被判终身监禁,1619年又被判死刑。1621年越狱逃亡巴黎。1634年瑞典政府委任他为瑞典驻法公使。他把自然法从神学的束缚下解放出来,恢复和发展了自然法的世俗性。认为自然法的基础不是神的意志,而是自然和人的理性。自然法是永恒的,体现了正义和公正,是最基本的、起决定作用的法,它无需教会认可。主权理论也是他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认为主权是自己的行为不受另外一个权力的限制,也不能被任何其他人的意志视为无效的一种权力。在自然法的基础上,他对国际法也作了系统的论述。认为自然法也是国际法的基础,应按照自然法的原则处理国家间的关系。他的这些思想对后来国际法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主要著作有《海上自由论》、《战争与和平法》等。 出处:政治学社会学卷 • 政 治 学 • 政治思想和学说 • 外国政治家、政治思想家及学者 • 荷 兰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258893条中英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