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国际法 • 国际公法
词条 | 紧追权 |
释义 | 紧追权 紧追权 沿海国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可以对该船舶追逐到公海,将它拿捕,带回该国港口交付审讯的权利。这种追逐须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开始,如涉及违反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规章时,也可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内开始紧追。追逐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后,才可开始。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在上述水域外继续进行。当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或另一国家的领海时,追逐必须立即停止。在不应行使紧追权的情况下,对船舶因紧追所受到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紧追国应给予赔偿。紧追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须有可识别的清楚标志)进行。 出处:法学卷 • 国际法 • 国际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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