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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 伊朗基本法补充条款 |
释义 | 伊朗基本法补充条款 伊朗基本法补充条款 伊朗卡扎尔王国国王穆罕默德·阿里·沙(Mohammad Ali Shah Qajar,1907—1909年在位)于1907年10月批准。共107条。规定不经议会同意,政府不得将租让权让给外人,不得向外国借款,不得缔结条约和协定;议会由上下两院组成,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以及政府向议会负责的原则;并宣布人身、财产、住宅和私人通讯秘密不受侵犯;确认什叶派伊斯兰教为伊朗国教;人民虽有受教育、出版、集会和结社等自由,但不得与伊斯兰教教义相抵触。还规定设立有高级僧侣参加的常设委员会,审查议会通过的法律草案是否符合伊斯兰教的精神。该条款是伊朗宪法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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