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民法学 • 知识产权
词条 | 优先权 |
释义 | 优先权 优先权 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以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其申请日的权利。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一权利即为优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优先权分为本国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两种。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提交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主张优先权。 出处:法学卷 • 民法学 • 知识产权 优先权 商标注册申请国以外国申请人在外国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在本国申请的日期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25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即将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视为在中国的申请日期。第26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同时还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或者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出处:法学卷 • 民法学 • 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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