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银行监管巴塞尔委员会 银行监管巴塞尔委员会( Basel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ion) 原称银行法规与监管事务委员会。国际清算银行的一个正式机构。由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10大工业国的中央银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10国中央银行官员和银行监管当局为其代表,总部设在瑞士的巴塞尔。每年定期集会4次。拥有近30个技术机构,执行每年集会所订目标或计划。主要宗旨在于交换各国监管方面的信息,改善国际银行业务监管技术的有效性、建立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及研究在其他领域确立标准的有效性。不具备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正式监管特权,其文件从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制定了许多监管标准和指导原则,提倡最佳监管做法,期望各国根据本国的情况,通过具体的立法或其他安排予以实施。鼓励采用共同的方法和共同的标准,但并不强求成员国在监管技术上的一致。其一项重要任务是堵住国际监管中的漏洞,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没有任何境外银行机构可以逃避监管,监管应当是充分的。21世纪以来,委员会把主要精力投入在资本充足性的研究之上。为了强化国际银行系统的稳定性,消除因各国对资本充足率要求不同而产生的不平等竞争,经10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理事会批准,委员会于1988年7月公布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其中提出了统一的风险加权式资本衡量标准,并提出最迟于1992年年底开始实施。出处:管理学卷 • 管理学史 • 组织团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