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日本
词条 | 永小作制 |
释义 | 永小作制 永小作制 1898年《日本民法典》中“永佃制度”的名称。佃农称“永小作人”。法典规定,土地所有人可因佃农2年以上不按时交齐地租而要求解除租佃关系,但永小作人虽然因不可抗力致收益受损时,也不能减免地租,只有当因不可抗力连续3年以上无收益或连续5年以上其收益少于佃租定额时,才得要求停止租佃关系,否则必须在地主土地上永佃20年至50年。 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日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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