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经济卷 • 经济史 • 中国经济史 • 财政与赋役
词条 | 免役法 |
释义 | 免役法 免役法 亦称“募役法”、“雇役法”。宋代王安石新法之一。将差役改为雇役的役法。宋职役负担沉重。仁宗时屡议改革,若干地区曾行输钱免役。熙宁四年(1071年)规定将买扑酒税、坊场钱(酒税)、当役乡户的免役钱以及坊郭等第户和原免役户的助役钱作经费,募三等以上税户充役,并按轻重给酬。在京畿内试行,取得成效后普遍推行。司马光于元祐元年(1086年)恢复差役法,但衙前仍用坊场钱募人充当。以后役法变动不定。南宋仍行差役法。 出处:经济卷 • 经济史 • 中国经济史 • 财政与赋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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