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教育卷 • 教育史 • 中国教育史 • 制度
词条 | 六等黜陟法 |
释义 | 六等黜陟法 六等黜陟法 明清地方官学生员的考核评价和处分方法。明清两代地方府州县学生员(秀才),通过岁试、科试督促学业和认定应乡试资格,据成绩优劣按六等黜陟。如明制,岁试在一等前列者,视廪膳生有缺额依次充补,其次补增广生;一、二等皆给赏,三等如常,四等挞责,五等则廪生、增生递降一等,附生降为青衣,六等黜革。科试,岁试一、二等者准于参加,其升补廪、增及给赏悉如岁试;通常亦分为六等,实际多分为三等,考在一、二等者准予参加乡试。清制更为繁琐。将生员依成绩分为廪生、增生、附生、青衣、发社数等。岁试,考在一等者,增、附、青、社补廪;无廪缺时,附、青、社补增;无增缺时,青、社复附,各候廪缺;原廪、增停降者复为廪、增。考在二等者,增补廪,附、青、社补增,无增缺时青、社复附;停廪降增者复廪,增降附者复增,不许补廪。考在三等者,停廪者复候廪;丁忧起复,病痊考复,缘事办复,增降附者许复为增,青、社复为附,廪降增者不许复。考在四等者,廪免责停饩,不除名,限读书六月送考;停降者不许限考;增、附、青、社俱扑责。考在五等者,廪停除名,原停廪者降增,增降附,附降青衣,青衣发社,发社黜为民。考在六等者,廪膳10年以上者发社,廪膳六年以上和增生10年以上者发本处充吏,余黜为民,入学未及六年者发社。科试,大抵列三等,考在一、二等者及三等大省前10名、中小省前五名送乡试,余下三等者须经学政主持录科考试合格准予乡试。 出处:教育卷 • 教育史 • 中国教育史 • 制度 六等黜陟法 明、清时对府、州、县学生员岁考进行分等奖罚办法。明制,岁考生员,依成绩分六等。一等前列者,视廪膳生有缺,依次充补,其次补增广生;一二等皆给赏;三等如常;四等挞责;五等则廪生、增生递降一等,附生降为青衣;六等黜革。清沿明制,然更繁密。考列一等者,增生、附生、青衣、发社者俱可补廪生;无廪缺,则附生以下补增生;无增缺,则青衣以下复为附生;各候廪,原降等的廪生、增生,俱恢复。二等,增生补廪生,附生以下补增生;原降为增生的廪生、降为附生的增生俱可恢复廪生、增生。三等,停廪者收复候廪,增生降附生者许收复,青衣、发社者复为附生。四等,廪生停饩,增生以下俱扑责。五等,廪生降增生,增生降附生,附生降青衣,青衣发社,原发社者黜为民。六等,廪生十年以上者发社,六年以上及增生十年以上者发本地为吏,余黜为民。 出处:中国古代史 • 科举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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