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文化、新闻出版卷 • 出版 • 著作权常识
词条 | 法定许可 |
释义 | 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 他人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行使财产权作一定限制的方式之一。按中国著作权法规定,有5种情况属于法定许可:(1) 在著作权人事先没有声明予以禁止的前提下,在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2) 在著作权人事先没有声明予以禁止的前提下,报刊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其他报刊上登载的作品。(3) 在著作权人事先没有声明予以禁止的前提下,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4)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5)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处:文化、新闻出版卷 • 出版 • 著作权常识 法定许可 亦称“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限制制度之一。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实行此项制度既方便了传播者对作品的利用,避免为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所带来的麻烦与不便,又保障了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为许多国家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有:(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2)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五种情形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此外,还有两种情形可以适用法定许可:(1)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2)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在上述法定许可中,该法在有些情形下赋予了著作权人“声明保留”的权利,即著作权人有权声明排除法定许可的适用,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定许可”制度不同。为此有的学者将中国的法定许可称为准法定许可。 出处:法学卷 • 民法学 • 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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