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民法学 • 总论
词条 | 宣告死亡 |
释义 |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 亦称“推定死亡”。公民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限一般为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为2年。这一下落不明的期间一般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有资格提起死亡宣告的,必须是下落不明人的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决之日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出处:法学卷 • 民法学 • 总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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