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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 青苗法 |
释义 | 青苗法 青苗法 亦称“常平法”。宋代王安石新法之一。宋初在各地设置常平、惠民等仓,调剂民食。熙宁元年(1068年),各路仓库积存钱谷一千五百余万贯石。王安石于熙宁二年实行青苗法。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至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借以补助耕作,称青苗钱。借户贫富配搭,五户或十户为一保,互相检察。贷款数额依民户资产分五等,一等户每次不过十五贯,末等户不过一贯五百文。所借随当年夏秋两税于六月和十一月归还,每期取息二分。初行于河北、京东、淮南三路,后遍行于诸路。有抑配和收取重息等弊。元祐元年(1086年)废止。后兴废无常。 出处:经济卷 • 经济史 • 中国经济史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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