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学卷 • 国际法 • 国际组织与条约
词条 | 海牙公约 |
释义 | 海牙公约 海牙公约 亦称《海牙法规》。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所通过的13个公约和一些声明文件的总称。它们是:(1)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2) 《限制用兵力索偿契约债务公约》;(3) 《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4) 《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5) 《陆战时中立国及其人民的权利义务公约》;(6) 《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公约》;(7) 《关于商船改充战舰公约》;(8) 《关于敷设自动触发水雷公约》;(9) 《关于战时海军轰击公约》;(10) 《关于日内瓦公约诸原则适用于海战公约》;(11) 《关于海战时限制行使捕获权公约》;(12) 《关于设立国际捕获物法庭公约》;(13) 《关于海战时中立国权利义务公约》。这些公约,除第12个外,一般仍视为有效。 出处:法学卷 • 国际法 • 国际组织与条约 海牙公约 即“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 出处:法学卷 • 国际法 • 国际组织与条约 海牙公约 即“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出处:法学卷 • 国际法 • 国际组织与条约 海牙公约 亦称“海牙法规”。1899年和1907年海牙国际和平会议通过的13个公约和若干声明的总称。第一次海牙会议共26国与会,通过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陆战法规与惯例公约》、《关于1864年日内瓦公约诸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和3项宣言。第二次海牙会议共44国与会,除审定第一次海牙会议的3个公约外,还通过了《限制使用武力索偿契约债务公约》、《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中立国和人民在陆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公约》、《关于商船改装军舰公约》、《关于敷设自动触发水雷公约》、《关于战时海军轰击公约》、《关于海战中限制行使捕获权公约》、《关于建立国际捕获法院公约》、《关于中立国在海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等10项公约和1项宣言。两次海牙会议通过的一系列法规除《关于建立国际捕获法院公约》未生效外,至今仍然有效,为现代战争法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出处:军事卷 • 国际军事 • 外国军队 海牙公约 亦称《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国际公约。1970年在荷兰海牙签订。主要内容为:(1) 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及其共犯企图从事劫持航空器即为犯罪。(2) 缔约国应对上述犯罪严惩。罪犯可引渡。(3) 规定了缔约国在各种情形下对被指控的罪犯行使管辖权的范围和地点。(4) 在已发生或将发生劫机罪行时,缔约国应尽一切措施恢复或维护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对继续航行尽快提供方便并将劫持的航空器和货物交还合法所有人。 出处:交通卷 • 航空交通 • 航空交通史 • 公约法规 海牙公约 亦称《海牙法规》。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所通过的13个公约和一些声明文件的总称。它们是:(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2)《限制用兵力索债公约》;(3)《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4)《陆战法规与惯例公约》;(5)《陆战时中立国及其人民的权利义务公约》;(6)《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的公约》;(7)《关于商船改充战舰的公约》;(8)《敷设自动水雷公约》;(9)《战时海军轰击公约》;(10)《日内瓦公约诸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11)《海战时限制行使捕获权的公约》;(12)《关于设立国际捕获物法庭的公约》;(13)《海战时中立国权利义务公约》。这些公约,除第十二个外,一般仍视为有效。 出处:世界历史卷 • 世界历史 • 世界近代史 • 国际近代史 海牙公约 即《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举行的国际航空法会议上签订。1971年10月14日生效。主要内容:缔约国应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罪行给予严厉惩罚;非法劫持应被视为一种可以引渡的罪行,如罪犯所在的缔约国不将此人引渡,也应无例外地按本国法律以性质严重的罪行作出处罚。中国于1980年9月加入该公约,但对第十二条第一款持保留态度。 出处:世界历史卷 • 世界历史 • 世界现代史 • 国际现代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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