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中国近现代史卷 • 中国近代史 • 条约法规
词条 | 芦汉铁路借款合同 |
释义 | 芦汉铁路借款合同 芦汉铁路借款合同 1897年(清光绪二十三年)5月27日清政府督办铁路大臣盛宣怀与比利时银团代表在武昌签订草合同,即《芦(沟桥)汉(口)铁路借款合同》。同年7月27日在上海签订正合同《芦汉铁路借款续增合同》。1898年6月26日在上海改订正合同《芦汉铁路比国借款续订详细合同》。主要内容:借款总额四百五十万英镑;年息四厘,九扣实付,偿还期限三十年;以本铁路及其产业担保;由比利时银团派员监造铁路及经理铁路营业;修筑铁路所需材料,除汉阳铁厂供给一部分外,皆归比利时银团承办。比利时银团受俄法集团支持,俄法集团借此控制直隶(今河北)、河南、湖北三省的铁路及沿线地区。 出处:中国近现代史卷 • 中国近代史 • 条约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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