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中国古代史 • 历代官制
词条 | 刑科 |
释义 | 刑科 刑科 官署名。(1)明、清六科之一。明洪武六年(1373年)置,设给事中二人,正七品,以年长者掌印。初隶承敕监,后隶通政司。永乐年间,六科自为一署。掌每岁二月奏报上年南北罪囚之数。清代顺治年间沿置,设都给事中满、汉各一人,给事中汉二人。康熙四年(1665年),只留给事中满、汉各一人。次年,增设掌印给事中满、汉各一人,从七品。掌稽核刑名案件、注销刑部文卷事宜。雍正元年(1723年)改隶都察院。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2)清末大理院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二年置,掌大理院所辖刑事案件的审理,设推丞、推事。分四庭:第一庭掌特交案、国事案审理,并详核京内外大辟重案;第二庭掌宗室及官犯案审理;第三庭掌不服京师高审厅判决案审理;第四庭掌不服省高审厅判决案审理。 出处:中国古代史 • 历代官制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258893条中英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