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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 列宁档案法令 |
释义 | 列宁档案法令 列宁档案法令 十月革命初期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档案基本法。指1918年由列宁签署的《关于改革与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工作的法令》。共12条。法令规定:十月革命前的档案收归国有,组成统一的国家档案全宗,由档案管理总局负责管理;政府机关在1917年10月25日以前承办完毕的所有案卷与来往文书,一律归入国家档案全宗;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工作的原则;政府机关不经档案管理总局批准,无权销毁任何文件;档案管理总局是属于教育人民委员部的一个独立部门等。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国家的档案法。 出处:文化、新闻出版卷 • 档案 • 外国文件与档案管理史 • 档案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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