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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释义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它享有广泛的立法职权,行使立法权是其主要职责,有权就香港地区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一切事务进行自主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立法会的职权主要有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弹劾权及其他职权,具体包括:(1) 根据基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2) 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3) 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4) 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5) 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6) 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7) 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8) 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9) 如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10) 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出处:法学卷 • 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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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8: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