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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蒙古人民共和国宪法
释义
蒙古人民共和国宪法
蒙古人民共和国宪法  ⑴ 1924年宪法。蒙古第一届劳动人民代表大会(蒙古语称“大呼拉尔”)1924年11月8日通过。宣布建立蒙古人民共和国,一切政权属于劳动人民。该宪法以1924年《苏联宪法》为蓝本,取消了封建主的土地私有,劳动者代表呼拉尔是人民政权的唯一形式。  ⑵ 1940年宪法。蒙古第八届劳动人民代表大会1940年7月20日通过。规定:蒙古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城乡劳动者,蒙古走非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土地、矿藏、工厂、铁路、河道、牧场等均为国家财产,私人不得占有。该宪法还郑重宣称:蒙古人民共和国是劳动者的独立国家。  ⑶ 1960年宪法。1960年7月6日通过。共10章94条。规定蒙古人民共和国是工人、合作化阿拉特(牧民)和劳动知识分子的社会主义国家,其基础是工人阶级同合作化阿拉特的联盟。蒙古人民革命党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大人民呼拉尔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作为其常设机构,并由其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部长会议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机关,各级法院行使审判权,各级检察院行使检察权。该宪法曾于1983年12月作过修改。
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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