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世界历史卷 • 世界历史 • 世界现代史 • 德国现代史
词条 | 魏玛宪法 |
释义 | 魏玛宪法 魏玛宪法 即《德意志国宪法》。因在魏玛城(Weimar)召开的制宪国民会议上通过得名。1919年颁布。共181条,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国家政体、制度、政府组成及其权限;第二部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部分为经济生活。主要内容:德国是联邦共和国,由15个邦和3个自由市组成;国防、外交、殖民、货币、关税、财政、邮电等归中央政府管辖,中央政府有权变更各邦疆域或设立新邦;联邦法律高于各邦法律,各邦仍可有自己的邦宪法、邦议会和邦政府;实行议会民主制,联邦国会议员由普选产生,任期四年,行使立法权,等等。据此在德国确立了议会民主制度。1933年3月希特勒强令国会通过《授权法》后名存实亡。 出处:世界历史卷 • 世界历史 • 世界现代史 • 德国现代史 魏玛宪法 亦称《德意志共和国宪法》。德国于1919年7月31日通过的宪法。因在魏玛城召开的制宪会议上通过而得名。共2编181条。第1编为联邦的组织及其职责,分7章;第2编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分5章。1933年希特勒建立独裁统治后,该宪法停止执行。 出处:法学卷 • 外国法律史 • 德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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