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称“车船使用牌照税”。我国对行驶于国家公共道路的车辆,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和领海港口的船舶(外国船舶及外商租用我国船舶只征收*吨税)所征收的税。1951年公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使用牌照税由车船使用人缴纳,以每辆(载货汽车按吨)或每吨为单位,课征固定的金额。开征地区及征免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订。1986年改称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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